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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合理处罚才能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 乡镇企业导报 时间: 2023-02-06 10:18:30

中部崛起离不开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离不开良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河南省的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都能严格规范执法,杜绝执法随意性,提高了行政执法规范性和公信力。然而,在河南省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却是另一番景象,在周口市辖区内,接连发生随意处罚的事件,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使经营者感怀神伤。

案例一、2022年5月底,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安钢集团周口某某公司某某某项目,6月6日进场施工。6月8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沈丘分局工作人员检查时发现现场沙土裸露、未进行防尘网覆盖。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工作并对裸露沙土进行防尘网覆盖,环保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当属危害后果轻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不知何故,2022年6月21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对此予以立案,6月27日作出5.5万元的罚款。随后,在企业的不断维权下,于2022年11月9日,该处罚被认定为处罚幅度明显不当,处罚结果错误,被撤销。

案例二、项城市某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新型墙体材料加工销售的企业。2022年7月22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湿度仪堵塞,冷凝器漏气。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监控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指出问题后,该公司积极配合,在第一时间作出整改,并且阐述了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巡检报告。但是,2022年7月25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仍然作出58400元罚款。

对此,项城市某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认为涉案自动监测设备近年来一直委托河南省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测和维护,并按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设备联网,由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省某某检测研究有限公司定期做检测,不存在违规安装和运行的情形。周口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缺乏检测数据报告及判定排放超标的其他权威性证据,工作人员仅在现场看到监测设备上短暂跳动的异常数字就简单判定排污数据超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仍作出58400元罚款,明显处罚过高。

2022年12月5日,在企业诉告下,最终周口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被撤销。

案例三、鹿邑县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20XX年购买某850印刷机一台,2017年申请建设年产100万吨印刷包装生产线项目,并取得鹿邑县发改委备案及鹿邑县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鹿邑县某有限公司按批复要求,安装使用了污染防治措施,废气排放达标。

2020年年初因疫情及机器老旧、工艺落后,某850印刷机已闲置不用,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报停。2020年10月份购买新机器生产至今。2022年6月15日,因河北省东光县某有限公司到鹿邑县某有限公司处购买旧机器,要求测试机器能否正常使用。

2022年6月15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认为,鹿邑县某有限公司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2022年6月27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8月 1日作出案涉豫1628环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10月8日,周口市人民政府认为鹿邑县某有限公司在转让旧机器进行测试过程中确实存在产生废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但该行为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与从事生产服务活动中产生废气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不同,且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依法可不予处罚。认定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未结合鹿邑县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内容进行综合考量而作出该处罚决定,明显不当,决定撤销周口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豫1628环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了解,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5月22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不按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裁量,不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杜绝执法随意性,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行政执法规范性和公信力。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责令改正,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河南省纪委监委成立营商环境监督治理工作专班,建立省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各负其责、市县纪委监委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助力高质量发展。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把开展营商环境监督治理,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载体,严肃查处营商环境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推动相关职能部门改进作风、优化服务、提质增效。充分调动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真正帮企业克难、为经济蓄能、为发展加分。

那么,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随意处罚,率性行政,让营商变受伤的行为,该不该被追究责任呢?

标签: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 空气污染